主旨:衛生福利部業於本(110)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
1100200944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
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,請配合辦
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
第1100143013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,爰
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,另並補充「有相關症狀」
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,以兼顧風險管控。
三、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1份(如附件)。
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
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