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《學生輔導法》第 11 條及第 13 條:
學校應視學生需求,結合學生輔導委員會、心理師、社工師及相關資源協助輔導。
應公開內容: 學校的輔導工作計畫、年度成果摘要、輔導室組織架構與專業人員配置。
2.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第 20 條及第 27 條:
應公開內容: 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(這點非常重要,是外部團體最常檢查的項目)。
3.《家庭教育法》第 9 條:
應公開內容: 學校每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,並應有相關計畫與執行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