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19日南市教安(二)字第 1151221393號函辦理。 二、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,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符合 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(以下不含進修部 學生、進修學校學生、推廣進修班學生、空中大學學生、 延修生、實習生、研究生、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 生): (一)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、五年 級):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,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。(二)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、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: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,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 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。三、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: (一)低收入戶學生。 (二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。 (三)中低收入戶學生。 (四)家庭年所得新臺幣(以下同)50萬元以下之學生。 四、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: (一)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、五年級) 組,每名5,000元整,共120名。 (二)高級中等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)組,每名 3,000元整,共80名。